温馨提示:这篇文章已超过383拥国内排名前三的搜索引擎市场,同时有着MAU超4亿的360浏览器
部门立法和地方立法先期开启了将听证制度引入行政复议的探索,[38] 复议法实施条例也在部分案件审理中引入了复议听证制度。
[59] (二)事权划分与行政权的关系 制度上对央地行政事权的明确划分,并不等于国家在行政方面无法介入地方事务。首先,这些事务都是要求地方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来执行。
出于对遗留问题的反省,2007年的第二次分权改革,通过废除法定基准,或将法定基准定性为参考基准等方式,对有关自治事务的法律条款开始了新的一轮修正。林良亮:渐进式的地方自治改革——日本地方自治制度的发展及其对中国的启示,《行政法论丛》第12卷(2009年),第561页。[38] 随着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经济复苏,大量大型工程的开发建设,都市化进程等社会情势的变化,行政任务亦随之增多,对行政职能的转型提出了现实需求。该原则并非对旧制度彻底革新,其在承袭功能分担原则下事权划分方法的同时,也被赋予了新的内涵。我国已有文献对日本央地制度模式及其理论进行介绍与分析,[19]本文将继续深入。
功能分担原则毋宁给当时中央主导政策制定、地方负责实施的制度现状提供了理论上的正当性,进一步加速了中央集权统一的制度化进程。[35] 参见第九次地方制度调查会《关于行政事务再分配的意见》、临时行政调查会《关于分配行政事务的改革意见》。二者虽然均属于财产罚,均体现为将特定的财产收归国有,但指向却截然不同。
(一)没收违法所得的内涵及性质争议 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所必需的和必不可少的工具,没有限定严格的专门概念,我们便不能清楚和理性地思考法律问题。法律规定虽然十分清晰,但争议在于,当违法所得金额非常小时,如果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则将明显提高行政执法成本和降低执法效率,其正当性值得商榷。但在我国当前的违法所得认定规则之下,这一区别并不明显。此外,《外商投资法》、《义务教育法》、《预算法》、《社会保险法》等部分条文中也仅规定了没收违法所得而没有规定罚款。
[7]而在实践中,违法所得的认定标准问题更是争议不断。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36] 杨小君:《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5页。[15]而在反对者之外,主张没收违法所得属于行政处罚者认为,违法所得也是‘所得,这种财产利益,在未被没收之前,实际处于违法当事人的控制和支配之下,没收这种利益,即使它是违法取得的,也同样会对当事人产生惩戒的心理和精神效果。实务中的大多数案件均是按照等内等来执行,即对于明确列举之外的其他类型的行政处罚案件,不适用听证程序。(三)没收违法所得不属于行政处罚 在对违法所得的概念和行政处罚的内涵进行深入剖析之后,我们再从理论上回应没收违法所得是否属于行政处罚这一问题。
收入与收益的核心区别在于两者在是否包含成本。那么,在从理论上明确了没收违法所得不属于行政处罚之后,没收违法所得是否还需要适用听证程序呢?事实上,无论没收违法所得是否属于行政处罚,其均属于对相对人不利的负担行政行为,因此,从理论上而言,对当事人影响较大的没收违法所得,同样也应属于听证的适用范围。而其中用于犯罪的成本,则属于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根据其是否属于与违禁品相当的财物做出是否没收的判断。[43]事实上,除国家部委的解释和答复外,近年来也有不少立法对违法所得的认定问题进行了明确,如在《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中就有关于违法所得认定的条款。
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违法所得,并非只有没收这一种处理路径。除了前述观点,以下三点也可佐证。
(五)服务收入、报酬无法计算的,按照当地同行业同种服务的平均收入或者报酬计算。而在当前的财产罚中,相比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具有更为重要的地位。
与此同时,国内的诸多法学教材和著作都不乏对行政处罚概念的界定。因此,该违法利益应当予以没收。而收益则是收入和支出的差额。《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27]也正是因为行政犯与刑事犯的性质不同,行政处罚与刑罚也存在本质区别,刑罚与行政处罚在本质上是针对不同性质的违法与犯罪行为而适用的,即对既违反行政法又违反刑法构成犯罪的行为可以合并适用刑罚和行政处罚,两者在本质上并不相同,不能取代(尽管有了可以折抵的部分)。[64]在环境保护领域,采用的也是此类标准。
在违法行为人有违法所得的情况下,均规定了要没收违法所得,尔后才是并处罚款,甚至在少数情况下还没有规定并处罚款。(四)没收违法所得的性质定位 没收违法所得不属于行政处罚,那么,没收违法所得属于何种性质的行为呢? 性质,是一种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根本属性。
[25] 晏山荣:《行政处罚实务与判例释解》,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100页。与其如此,不如把它当作一种追缴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更加妥当。
违法所得是指违法行为人从事非法经营等获得的利益。[63] 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37号令,2008年11月21日公布。
在没收违法所得与罚款的制度组合上,虽然存在以上三种情况,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无疑占据着主流地位。[51]没收违法所得作为一种与行政处罚类似的损益行政行为,也应当遵守说明理由制度,在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决定之前让行政相对人清晰地认知被没收违法所得的事由、理由和依据,以便于行政相对人了解行政主体的观点与寻求救济,从而及时有效地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如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滥收费用行为的构成及违法所得起算问题的答复》[67]中规定:‘违法所得是指被指定的经营者通过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所获取的非法收益,主要包括下列情况:……(2)超出同类商品的通常市场价格销售商品而多获取的销售收入。[49] 应松年主编:《比较行政程序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178页。
如在湖北吴都银河农资有限公司诉鄂州市农业委员会行政处罚案[8]中,原告认为违法所得数额是指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获利的数额,而被告则主张,根据农业部《关于认定违法所得问题的复函》[9]的规定,种子案件的‘违法所得,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规定,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销售收入。如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59]中,采用的标准就是将销售收入、服务收入、报酬等认定为违法所得。
二、没收违法所得的性质分析 在对前文中所述的问题进行分析之前,有必要先对没收违法所得性质进行分析,因为没收违法所得性质直接关涉到其他一些问题的回答。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5] 参见《行政处罚法》第33条的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是没收违法所得的后果是国家取得非法收益的所有权。
为了减少争议,相关部门也通过多种形式对违法所得的认定进行明确,行政管理中‘违法所得的认定,主要是依照国家部委的解释和答复,司法裁判一般也尊重并参考部委专门解释——除非此类专门解释明显不合理,或者明显侵犯被处罚人权益。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中,还存在着对违法所得的追缴或收缴。这两个条件分别是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和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不构成轻伤的,行为人则会被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在这一点上,没收违法所得具有与罚款一样的法律效果。但事实上,对于一些构成犯罪的行为,除了要进行刑罚之外,还要进行行政处罚,特别是资格罚。
如赞成没收违法所得属于行政处罚者所言,虽然违法所得不是合法财产,但在被查处之前实际处于当事人的控制和支配之下,对之予以剥夺必然会对当事人产生惩戒和制裁的效果,也必然会对当事人的精神造成强制和压力,从而使当事人意欲从违法行为中获利的愿望落空。而非法财物则又包括两种类型,一种类型是将合法的财物用于非法的活动,另一种类型则是强调该财物本身是不能持有的违禁品。
[30] 陈敏:《行政法总论》,自刊,2011年版,第696页。[2] 参见周佑勇:《行政法原论》(第3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285页。
发表评论